• 当前位置:
  • 首页» 学院新闻  >>

《新加坡调解公约》近日签署 我院教师方旭辉参与了该公约草案的审议

发布时间:2019-08-13

         87日,中国、美国、印度、韩国等46个国家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 我院教师方旭辉曾参加该公约草案的审议,  201726日至10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66次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受大会邀请,我院教师方旭辉参加了该次会议。

 

 

                           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66次会议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

 

 

本次会议共有100多个代表团和观察员参加。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联邦等41个成员国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阿尔及利亚、伊拉克、荷兰、南非、瑞典和越南等19个国家的观察员和欧盟观察员也参加了会议。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两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CSPIL)、贸仲(CIETAC)、北仲(BAC/BIAC)、香港和解中心(HMC)、国际商会(ICC)、国际律师协会(IBA)39个国际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题是在第65次会议起草的A/CN.9/WG.II/WP.200号文件的基础上,就拟订一部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文书进行审议,主要包含5项内容: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legal effect of settlement agreements);

  (2)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s concluded in the course of judicial or arbitral proceedings);

  (3)为和解协议当事人提供选择不适用办法或选择适用办法以及各国就选择适用办法的效力作出声明(opt-out or opt-in for the parties to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declaration by States regarding the effect of an opt-in by the parties);

  (4)调解过程以及调解人行为对执行程序的影响(impact of the conciliation process, and of the conduct of conciliators, on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5)文书的形式(form of the instrument), 即公约还是示范立法条文(a convention or of model legislative provisions )

会议过程中,方旭辉在大会审议第四项内容时发表了意见。在第四项议题上, 工作组进一步审议了是否作为拒绝执行的单独理由列入以下两点:未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以及未披露可能导致对调解人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情形。该项内容包括争议较大的条文4草案第(1)(d)项和(e)项,方旭辉就此发言:由于调解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引起和解协议的拒绝执行,条文4草案第(1)(d)项和(e)项与调解员“责任豁免”不相矛盾,并列举了“显然未能”(manifest failure)、“实质性影响”(material impact)等关键词,表明这些高标准不会轻易导致调解员承担责任。

 

                                方旭辉在发言

 

  方旭辉还指出:该两项条文强调了调解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调解员对当事人施加不当影响,以便确保不同法域的调解程序达到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基本标准,因此不是多余的,建议保留。方旭辉还认为:会议应当考虑联合国贸法会《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等相关文件,尽可能提高它所规定标准的客观性。

  在会议就条文4草案第(1)(d)项和(e)项提出“妥协提案”(compromise proposal)之后,方旭辉提出仅仅通过列举《调解示范法》和“行为守则”这两个示例来说明“适用标准”的客观性是不够的,并且建议如果要列出说明“适用标准”的示例,应当增加《网上争议解决(ODR)技术指引》,或者不要列出任何示例,以免终端用户认为《关于调解所产生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的文书》与《ODR技术指引》无关。会议工作组表示接受与会者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对以上提案继续审议。

  参加会议前,方旭辉与参加第三工作小组(ODR)的一些与会者以及ODR研究机构和提供商进行了沟通交流,并且征求了美国最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JAMS(https://www.jamsadr.com/)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终端用户”的意见,使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更加有理有据。




 

                         中国代表团成员在发言

 

2014年贸法会第47次会议收到就国际商事调解所产生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今后开展工作的建议以来,第二工作组一直在审议调解程序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随着议题审议地深入发展,这一议题的进展情况受到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普遍关注。

 

 

 

新闻来源:http://www.topbestlaw.com/gjmy/xwbd/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