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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制度解释论

发布时间:2017-04-20


 

4月19日19时,赵毅博士在法学楼A433以《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制度解释论为题作学术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宁立成教授主持,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报告。

赵毅博士以新旧民法中有关重大误解制度的比较与两个现实案例为引,分析了删除变更权后所产生的利与弊,并对新法施行后的变更权适用问题提出了三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据特别法优先原则仅在合同法领域适用变更权;二是依据新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变更权;三是依据解释优先原则通过意思表示解释适用。此外他对重大误解的词义进行解读,立足法条,逐句分析,重点介绍了重大误解和错误在解释论上的关系,指出从罗马法到现代法并不存在独立的“误解”制度,仅存在“错误”制度。

最后的报告交流阶段,同学们积极提问,踊跃参与,赵毅博士以其幽默风趣的语言一一进行生动、精彩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