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蓝寿荣教授应邀参加“银行法修改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经实施24年了,到了需要修订的时候了。“银行法修改问题研讨会”于2019年6月22日全天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B209会议室举行,与会专家有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领导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辽宁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南昌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学者。
 
    我院蓝寿荣教授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在会上作了《坚持市场化导向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发言。蓝教授认为,商业银行法应该修改为《银行法》或者《银行业法》,要实现对于间接融资业务(或银行类业务)的全覆盖,银行监管在优化机构监管的同时实行行为监管,具体说就是:一、修订商业银行法,要体现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原则。1、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各种新的银行业务类金融机构或业务活动不断出现,也有一些商业银行事实上已经控股了券商、保险等非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要求修订《商业银行法》,使银行通过股权投资设立或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实现全金融业务经营。2、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的实际。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事实上已经大大拓展,有些以前没有开展的业务已经在开展。目前的商业银行业务,事实上已经从单一的存贷汇业务转向多元金融业务并行,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业务、、智慧银行等,并且有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等新业务的业务经营量上已经超过了传统的存贷汇业务。3、适应全球金融业务运行的趋势。全球金融经营体系及其创新潮流已经冲击到我国的银行业制度。全球性金融创新也必将影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比如虚拟银行。二、修订商业银行法,要体现我们金融法学者的时代责任感。1、要包容银行的产品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要为未来的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空间。由于金融业务运行具有天然的创新冲动,作为金融法要有包容金融创新的情怀,鼓励金融业务工具和方式创新。只有设计了鼓励创新的内容,未来才能包容今天我们不知道或不能预见的创新。2、要防范金融业固有的经营风险和传导的系统风险。3、要有为未来银行业焕发生机的理想,修订商业银行法,适应未来银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三、修订商业银行法,要体现发展的适应性。1、扩展业务经营范围。(1)希望建立持牌制度。(2)扩大业务范围,实行银行业务综合化。2、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减少行政性设置。在《商业银行法》修改中,要有应对经营自主化(包括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风险市场约束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3、消费者保护规范。3、设立专门章节予以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界定金融消费者,明确保护银行客户存款安全、金融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密的具体化等。
    蓝教授的发言获得了与会专家的兴趣和热议,也增进了南昌大学法学院与其他院校的学术交流和相互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