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法学院邀请熊樟林教授作“行政处罚法修改前沿问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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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熊樟林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主题为“行政处罚法修改前沿问题”的线上讲座,法学院程迈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前,程迈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熊樟林教授。熊樟林教授感谢了南昌大学法学院和程迈老师的邀请,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除背景介绍外,讲座将主要围绕处罚类型的创设、主观过错的增设、行政处罚法上的法盲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限度等四个问题展开。

背景介绍部分,熊樟林教授梳理了行政处罚法的现状与历次修改,指出自1996年颁布实施至2021年大幅度修法的二十余年里,旧版行政处罚法形成了三方面特点,分别是程序法、威慑法和控权法。

系统梳理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沿革后,熊樟林教授就2021年修订版《行政处罚法》中的四个问题作重点解读。

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熊樟林教授认为,旧版行政处罚法第8条存在两大问题。即类型单一、地方无权和缺乏标准,无法识别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熊樟林教授指出,与旧法相比,2021年修法增加了处罚类型、规定了补充设定权,总体值得肯定,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主观过错的增设。熊樟林教授表示,这一问题首先关系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在法律责任的归责过程中,既要关注主观方面,也要关注客观方面,二者要两相统一,而不能只看一个方面。这一原则在刑法和民法领域都得到了共识,但旧版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主观归责的条款,仅关注客观方面,不关注主观过错,究其原因,一是执法的效率目标不允许,二是技术原因,三是行政处罚的谦抑性较小,四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区分。

第三个问题是行政处罚法上的法盲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争议极大,相关问题涉及到前述主观过错条款的具体实施,待解决的问题是应当怎样理解法盲问题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否需考虑法盲问题。对此,熊樟林教授指出,与主观过错不同,法盲针对的是法律认识错误,主观过错针对的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免责,而法盲不可免责。

第四个问题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限度。支持处罚决定应当公开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行政处罚是公共行为,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处罚决定当然地应当公开;二是行政处罚是政府信息,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政府实务工作者的支持;三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四是已有的制度化部署,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部委、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此,熊樟林教授认为,多数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公众知情权并不优先于隐私权,应将行政处罚决定归置为特殊类型的政府信息,且行政处罚并不是司法裁判,不具有终局性。因此,要求公开所有处罚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公开处罚决定的规定应解读为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供稿/程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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